马来西亚的SIRIM QAS国际公司澄清了关于认证产品的营销名称的问题。产品的营销名称应在型号批准申请中注明,以便通过检查你的标签(CYL)移动应用程序向有关各方核实证书状态。
这就是为什么,提交型号认证程序的申请人应确保在申请表中注明营销名称,并在产品本身上注明。然而,认证机构假定没有营销名称,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应说明产品的具体型号名称。
SIRIM指出,如果产品的信息是保密的,证书持有者可以要求在产品上市之前不在e-Comm系统中公布这些信息。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产品已经获得认证,而合格证中没有包含销售名称的信息,可以根据要求额外添加。
此外,如果一个产品可以用不同的营销名称进行销售,申请人可以提交几个营销名称。在这种情况下,该产品必须满足额外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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