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最近发布了关于COVID-19威胁背景下的合格评估和市场监督程序的2021/1433号建议。欧盟委员会建议(EU)2021/1433包含一些条款,规定在委员会建议(EU)2020/403中指出的COVID-19疫情背景下,必须放宽个人防护设备(PPE)和医疗设备的合格评估程序规则。
因此,它指出,从2021年10月1 日起,成员国的市场监督机构不应授权给那些没有按照欧盟相关规定通过合格评估程序以获得CE标志的个人防护装备和医疗设备。此外,从2021年10月1日起,在(欧盟)2020/403号建议中指出的程序内获得授权的个人防护设备不能投放到欧盟市场。只有在(欧盟)2017/745号法规第59条所述的情况下,医疗设备才能在没有CE标志的情况下投放欧盟市场。然而,根据(欧盟)2020/403号建议授权的个人防护设备和医疗设备只能在2022年5月31日之前供应,但属于医护人员、第一反应者和其他参与遏制病毒工作的人员使用的库存的物品除外。这些物品可以在2022年7月31日之前获得。
欧盟委员会指定欧盟市场监督机构开展活动,确保欧盟市场上的所有个人防护设备和医疗设备完全符合欧盟法规,并规定期限为2022年8月1日。
一旦明确欧盟市场上的个人防护设备和医疗设备没有明显的短缺,新的欧盟法规与决定就会得到批准。
委员会建议(欧盟)2021/1433的全文,你可以在这里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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