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快,在欧亚经济联盟的海关领土上进口须经强制性合格评估的产品的新程序在欧亚经济联盟生效。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于2021年11月12日发布了第130号决定,即 "关于在欧亚经济联盟海关境内进口须进行强制性合格评定的产品的程序"。该决定自正式公布之日起60天内生效,并取代2012年12月25日的欧共体理事会第294号决定。
该决定适用于以下类别的产品。
- 进口产品被列入需要根据欧共体技术法规要求进行强制性合格评估的产品清单。在海关程序中,通过提供符合欧洲经济联盟技术法规(技术法规)要求的合格评估文件(如欧洲经济联盟合格证书、欧洲经济联盟合格声明、注册(国家注册)证书、车辆类型认可(底盘类型认可)等)来检查是否符合技术法规要求。
- 纳入统一清单的进口产品,需要根据海关联盟框架内制定的强制性要求进行强制性的合格审批。应根据成员国的相关立法,通过符合性评估文件或以单一形式起草的符合性证书或符合性声明来验证其符合性。
然而,在进口产品时,不需要证明其符合技术规范措施。
- 为研究(测试)和测量而进口的产品样品,只要申报者与合格评估机构有协议。
- 为实验室间的比较试验、测量仪器的验证或校准、标准的比较而进口的产品样品,只要申报人有关于这种试验工作的协议。
- 将用于进行研究和开发工作的样品。
- 将作为纪念品或宣传材料的代表性产品的样品(副本)。
- 由正式授权的代表或欧亚经济联盟制造商进口的备件,用于服务和(或)修理先前生产并投入流通的成品。
- 在欧洲经济联盟的海关领土上,用于制造产品的部件、原材料和(或)材料,这些产品的制造商或授权代表只为申报者的目的而进口。
- 进口到位于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区的外交使团和领事机构地址的产品。
- 人道主义用品。
- 为消除自然灾害、自然和人为突发事件的后果所必需。
- 二手货。
- 单人副本。
请注意,在海关程序中需要提供的合格文件只能由以下人员使用。
- 在这些文件中表示为申请人的人
- 申请人的正式授权代表。
这些信息是由 GMA咨询集团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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